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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超时一成案件作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9:43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沈蔚)据市仲裁委对2005年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10%以上的劳动争议因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仲裁委员会因此提醒: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员工不要忽视申诉时效。

  小范在广告公司工作,但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未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由于种种原因他只能在离开单位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他离开单位后半年才诉讼,导

致无法维权。据介绍,超过法律申诉时效的大致原因,有的是由于劳动者不知道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内提起;有的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后在计算缴费金额时发现原单位未为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再来提起仲裁为时已晚。

  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若只能在离开单位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否则将丧失维权机会。

  当然,在本市的劳动仲裁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其特殊的情况进行了放宽调整,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则例外。

  有些劳动者存在侥幸心理,仲裁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再去法院提起诉讼。因目前的司法程序是一裁二审制。法院同样会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即使你的权益受到侵害,但也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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