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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仍然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0:03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月24日讯(记者 滕斌 通讯员 汤金钟袁建斌)一条仅两厘米长的伤口,因两家医院救治不及时,给患者邓某造成截肢的后果。尽管经三级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仍判令两家经治医院分别承担邓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3万余元。

  2002年4月7日晚7时许,邓某骑摩托车在长沙远大路长沙县第一中学前不慎摔入池塘

,当时感觉右小腿疼痛,有一裂伤。半小时后,邓某便到距摔伤约有2公里路程的某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因邓某伤情恶化,于4月10日上午转入某附属医院继续治疗。进入某附属医院后,邓某伤情继续恶化,危及生命。在与邓某及家属商量后,4月11日下午8时,某附属医院对邓某实施了截肢手术。手术虽然成功,但邓某认为两家经治医院应该对截肢后果承担责任,于是邓某向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先后向县、市、省三级医疗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三级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均为:本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某县医院在接受邓某入院后进行了一系列符合原则的检查治疗,但没有彻底清创引流。在没有彻底清创的情况下就进行加压包扎,导致邓某感染,这是该县医院工作人员技术差错引起的,该县医院应对邓某的损伤负相应的责任。而邓某转入某附属医院后,已出现“气性坏疽”的征兆,特别是某附属医院的教授诊断怀疑“骨筋膜间综合征”及“气性坏疽”时,工作人员没有按教授的意见敞开伤口,彻底冲洗,切开皮肤扩大引流,延误了最后治疗时机,以致邓某不得不截肢以保住生命。这是某附属医院的医务人员的工作失职和不作为引起的,也是引起邓某截肢损害的主要原因,因此该附属医院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虽然三级医疗机构鉴定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疗鉴定机构没有对两家医院的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技术水平、技术手段)医疗过程的差错进行评述,而这些细微之处恰恰是导致患者病变的始因。并且县级鉴定机构确认从转入某附属医院到截肢有30小时,该附属医院有一定的诊断、观察及治疗的时间;省医疗鉴定机构也认为,患者右下肢因开放性外伤且被池塘污水污染,发生严重的特殊感染是导致截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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