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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估价造假记入信用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0: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24日从建设部获悉,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这样一个技术标准,旨在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这位负责人说,《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日前,为了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强调和细化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具体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这位负责人还说,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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