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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生命去后显示的差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1:55 生活报

  首席专栏主笔 刘涧南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5年12月25日,重庆市郭家沱长城公司路段的一起车祸,夺走了三名花季少女的生命。然而在事故处理中,农村少女何源的父母仅获得赔偿9万元,这还是在肇事者单位追加赔偿金,加上肇事司机自愿赔偿1万元后的数目。而同时遇难的另外两名女孩的家长,因为有城市户口,获得的赔偿是20万元。

  我们知道城乡之间的差别是巨大的,但是在用金钱衡量生命的价值时,这种差别就更具体,也更冷酷。这种歧视是超越了个人的情感而存在,它漠然而且无情,理性所以坚如磐石。

  “3名少女同遭车祸,为何赔偿不同?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这是很自然的疑问和呐喊。但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如此一来,何源的赔偿标准是2004年度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另外两个孩子是城市居民,应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标准为9221元,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

  我们不知道,是该感叹城乡收入差别过大,还是该批评法律的规定过于冰冷。在20万和5万两个数字面前,我们只能正视法律不承认良心的铁律。而在肇事方尽可能追加赔偿的举动中,我们也看到良心和法律之间不能不有的纠缠。城乡发展之间的差距,也是我们的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法律和良心之间的差距,或许也是我们需要努力去克服的一道鸿沟。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理应如此”的解释,而是向改变这些差距的方向去努力的举措。

  据重庆有关方面表示,重庆市高院拟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实际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大体一致。尽管城乡的差别和身份判定依然存在,但毕竟是朝着人们期盼的方向迈进了一步。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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