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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八年诉讼终有结果执行局执行回150万补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1:55 生活报

  本报记者 黄迎峰

  本报讯8年前,哈市市民董玉书等49名动迁户因开发公司没有履行拆迁协议,一直没有回迁,他们将开发公司告到法院。此案历经8年的诉讼,近日,董玉书等人终于得到了开发公司给付的赔偿金及补偿款150万余元。

  1997年6月,哈市某开发公司领取了《建设工程许可证》,在西大直街、和兴路等街兴建和兴、七政小区。同年8月,哈市开发办(原哈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为甲方,开发公司为乙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乙方委托甲方负责对建设用地内的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随后,区开发办拆迁办及开发公司与董玉书等动迁户分别签订了动迁协议,其中约定拆迁安置地点为原地安置。

  1998年9月7日,开发公司在哈市某媒体上刊登“商品房销售广告”,董玉书等人发现后认为,广告中和兴路商品房的位置即应是他们回迁的位置,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于是在同年12月,动迁户将开发公司诉至哈市南岗区法院。1999年,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应按协议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安置董玉书等人,对董玉书等人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不予支持。宣判后,董玉书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00年,南岗区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开发公司未按双方签定的拆迁协议履行安置地点,系违约行为。开发公司应按当地商品房住宅价格给董玉书房款。而开发公司却认为,和兴、七政为一个小区,安置董玉书等人不属于异地安置,更不属于违约。此后,此案又经过多次审理,最终省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双方办理七政地段入户手续,并且给付董玉书等人逾期进户赔偿款和经济补偿款。

  判决生效后,开发公司与动迁居民开始办理入户手续,但开发公司却一直没有把赔偿款和补偿款给付动迁居民。2005年4月,董玉书等人便到哈市南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岗区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发现被执行人开发公司不仅名存实亡,而且法定代表人也已经死亡。后经反馈回来的线索得知,该开发公司要拍卖部分房产,于是,办案人及时找到拍卖行,要求其协助法院工作,同时又找到了开发公司前期负责人,经工作后,该负责人同意在短期内给董玉书等人办理入户手续及支付赔偿款及补偿款。经拍卖,拍卖行分两次将49户居民的赔偿款及补偿款共计150万余元交付给法院。今年1月20日,董玉书等人终于从法官手里拿回了应得的补偿金和赔偿款。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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