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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非法商家蒙了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5:41 大江网-江西日报

  林子 吴世灿

  春节前后,正是购物高潮。少数不法商家趁机算计消费者,他们不仅不依法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此,消费者不仅要善于识别真相,而且,还要敢于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较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售后不退与法相悖

  最近,兴国县廖女士在某商场为丈夫购买了一双名牌皮鞋,回家一试,尺码太大。第二天,廖女士到该商场要求换一双尺码小的同一品牌的皮鞋,但商场却没有了此规格的皮鞋,于是她提出退货。谁知商场老板何某指着贴在墙上的“商品售出概不退货,请当场仔细挑选”的告示,说廖女士在买皮鞋的同时,即承认了这一条款,所以拒绝了她的要求。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经营者作出的“请自备零钞”、“商品售出,一律不退换”、“偷一罚十”、“削价商品,不实行三包”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这是消费者必须遵守的吗?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场老板何某所立的告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所以,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退还了廖女士的货款。

  经营者虚假让利要担责

  刘先生去某市场购物时,适逢商场举行“迎新年让利大酬宾”活动,刘先生购买了一台原价3200元,现价2600元的空调。然而,就在几天后刘先生夫妻俩逛街时,发现在另一家商场这种品牌的空调价格是2500元。原来,该商家在进行让利之前,已对销售价格大幅度提高,导致消费者造成错觉,从而上当受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也明确指出,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的,为非法牟利行为。因此,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该商场属于利用价格欺诈非法牟利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构成这一不法行为的,工商或价格监督管理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赠品质量不合格可索赔

  如今,商家的促销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厂家直销”、“滴血甩卖”、“以旧换新”、“让利回报”、“有奖销售”等等促销方式成了众商家招徕顾客的“法宝”,春节期间的黄金季节更是进入了白热化,买一赠一、买一赔二的广告随处可见。肖先生就是在这一诱惑下,花5000多元钱买了一套组合音响,得到了一对话筒、一块电源插座、一副耳机等赠品,可没几天话筒就坏了,更可怕的是插座因为质量问题引起并线,把电视机烧坏了,花去400多元的维修费用。为此,肖先生去找商家索赔,商家却说,这些物品是无偿赠送的,不属于商品,没有义务负责所赠物品的质量,因此不能赔偿。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如果消费者获赠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照样可以要求给予修理、更换、退货,同时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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