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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可罚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7:1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在中国农历新年即将到来之际,国务院近日出台了《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生产经营运输一律凭许可证

  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

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条例还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根据条例,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违规生产经营最高罚款10万

  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2—10万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5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1000元的罚款。

  城区禁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县以上政府决定燃放时间地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这是考虑到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而做出的规定。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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