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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拦住“妈妈”询问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8:47 法制日报

  本网银川1月25日电 罗吉元 记者周崇华 1月23日,宁夏中卫市佘女士带女儿到中卫城区一家超市购物结账准备离开时,被一个拿了超市两块口香糖的9岁男孩指认为“妈妈”,由此引发一场纠纷。

  当日下午5时许,佘女士在超市购物结账后,走到超市出口时,被一位手拉一名小男孩的超市女主管拦住,询问她是不是男孩的妈妈。在弄明白那个男孩是超市抓获的“小偷”

后,佘女士说小男孩根本不是自己的儿子,超市工作人员遂让佘女士离开。当佘女士走出超市后,又被随后赶来的超市女主管和保安带回了超市询问十几分钟后,才得以脱身。当时,佘女士报警并通知了家人,110民警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佘女士遂以在超市被耽误时间,并且受到人身伤害为由,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超市店长在了解实情后,立即向佘女士道歉,并答应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但佘女士没有接受。

  据超市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时看到那个男孩在超市拿了两块口香糖,转了一圈后跟在佘女士母女后边走到超市出口,店员便拉住小男孩问他的家长是谁,小男孩指着佘女士说是他“妈妈”,后又说是“姑姑”。因为没法辨认佘女士是否是小男孩的“妈妈”或“姑姑”,便发生此事。

  律师建议

  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亮认为,超市仅凭拿了两块口香糖,且根据没有行为能力的小男孩的指认,就认定佘女士是小男孩的“妈妈”,对佘女士进行询问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其人身和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依法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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