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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狗被咬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8:58 宁夏日报

  疑问:

  刘明家拴养了一条大狼狗,用于看家护院。其邻居张伟6岁的小男孩独自到刘明家,在刘不知晓的情况下逗狗玩耍,不幸被狗咬掉一截手指,花去近千元医药费。现在张伟父子以被刘明家狼狗咬伤为由,要求其承担所有医疗费用。请问,刘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你所述的情况看,刘明邻居张伟的小男孩是未成年人,对狼狗的进攻性缺乏判断能力,他在到刘明家玩耍时,因逗狗被咬伤,这种损害后果是由于他本人的行为以及他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另一方面,刘明家的狼狗虽说是拴养的,但对人进攻的危险性还是有的。在这起“狗咬人”事件中,虽然不是狼狗主动进攻的,但由于刘明未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对这种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孩子的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刘明只需赔偿一小部分医疗费用,他可与张伟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来裁决。(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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