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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不是老板的随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0:59 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文琦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工会在为职工争权益的同时,工会主席自身竟然不保。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小东就因为给职工争取签劳动合同、上三险、加班费等权益,被公司炒鱿鱼。两年多来,唐小东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为自己讨说法,至今没有结果。

  唐小东的“落难”,既出人意料,又在预料之中。说“出人意料”,是因为明明工会法写着“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其中当然也有“不得随意辞退”的含义,还是无法约束当事企业。说在“预料之中”,是因为在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现行管理制度下,工会主席多半是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老板让谁当工会主席,谁就要首先向老板负责,不听老板的话,当然职位不保。无怪乎有人担心地指出:工会主席很容易就蜕变成老板的随从。

  笔者有一位朋友,在广州某家还算有名的民营企业管理层做事,这家企业长期没有设工会,更没有什么工会主席,应上面的要求,老板让他来做工会主席,他婉言推辞。谈及这事,他跟我说,(工会主席)没有什么干头,你当了,就要尽职,可端着人家的饭碗,你能发挥什么用呢?天天为职工争权益、争福利,老板不高兴;而仅仅当“摆设”,又得违心去做一些搽脂抹粉的事,不如不干。

  的确,这就是不少企业工会的现状。正如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教授吴革所说:在我国企业工会制度不健全、对工会干部保护不力的背景下,唐小东的悲剧并非偶然,这是我国的企业工会面临的共同难题。这些问题表现在:基层工会对企业的依赖性非常大,不仅工会的人员、经费要指望着企业拨付,而且往往工会主席也是来自企业方的代表,于是工会的日常工作,就成了逢年过节发一发福利品、探视生病的会员、抓好职工计划生育……甚至在某些企业里,工会沦为了传达企业旨意、代替企业安抚职工的机构。对于上述这些,吴革称之为“非常态”。

  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得不到现实保障,这一“非常态”继续存在的后果是不难想象的。改变这样的状态,一方面要从立法着手,提高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注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不能将权利仅仅停留在宣示性的规定上。我们看到,权利落空,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或者与同类法律规范中的规定有冲突,执行时缺乏明确的依据造成的;另一方面,要从制度上给予工会更加独立的法律地位,使之在地位上、经济上、组织上真正具备与企业平等对话、谈判的能力,使其维护职工权益的正当行为不因老板意志而左右。这样,才能发挥工会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分配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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