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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退回社保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1:03 红网-三湘都市报

  问:我在单位上班已有3年,我们单位的社会保险是去年下半年才一次性缴清办好的。其中职工个人交基本工资的27%,其余部分由单位缴。最近,我想跳槽,单位领导告知我如果要离开,就必须把3年来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所交的部分全部退还单位,理由是因为是个人的原因要辞职,单位不会负担之前的社保。请问,单位的这个说法和要求有无法律依据?长沙 丁民生

  答: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任女士回复:用人单位这样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而且,无论是劳动者自行辞职,还是单位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利要求劳动者退还单位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劳动机会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比例共同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其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作为法律所设定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无条件地履行。

  如果用人单位一意孤行,将退回社保费作为同意劳动者辞职的筹码,那么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黄纯芳 实习生 何姣 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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