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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1:03 红网-三湘都市报

  城市市区

  禁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

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

  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生产企业开工要有11个条件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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