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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原告”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1:08 宁夏日报

  关注陕北“油老板”事件,无意于为其中某一方的单边利益鼓呼,而是希望法治精神成为全社会每一个人———无论官与民的共识;并且,通过和谐的方式达到和谐的目标。

  2005年12月26日上午8点半,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戒备森严。

  法院要公开审理陕北油老板冯秉先、冯孝元和王世军等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

序”。

  “油老板”:“原告”成“被告”

  2003年春,陕西省的各级政府对陕北民营企业投资的油井“三权”(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开始回收。

  次年,陕北榆林、延安两个地级市15个县的民营石油投资人起诉陕西省三级政府行政侵权。通过投资者之间建立的维权组织逐级选举,冯秉先等成为此案的诉讼代表。其中冯孝元被选为靖边县诉讼总代表。

  一年来,“油老板”的行政诉讼一直未被陕西省高院受理,自己却先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2005年4月至5月,在向陕西省高院提交《行政起诉状》之前,陕北民营石油投资者分别赴榆林和西安,要求与市、县两级政府进行“诉前对话”。冯秉先等因此被控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随后,冯秉先的同伴冯孝元、张万兴、王世军、仝宗瑞等10余人被刑事拘留,并于6月底被捕。

  7月底,冯秉先接受一家媒体的采访邀请,在武汉甫一露面便被陕北警方逮捕。

  与此同时,2005年5月,陕北民营石油案的代理律师、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朱久虎律师,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被刑事拘留,不久后被批准逮捕。

  6月至9月,经国内多名律师轮番在北京和靖边之间穿梭努力,终于在9月底,朱久虎律师获释,但条件是“不追究国家赔偿、不参与陕北石油案、不接受媒体采访”(朱久虎语)。

  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和王世军等四人于10月底被起诉。其余被捕投资者分别于9月至10月被取保候审,最后决定不予起诉,但理由未予说明。

  冯秉先案无关“三权回收”?

  “三权”回收与冯秉先案的关系,是本案开庭前的一个焦点。

  冯秉先的辩护律师莫少平曾申请陕西省三级法院回避:他认为,在靖边县范围内,检察长王明朗和法院院长杨桂林,都是2003年靖边县民营石油“三权”回收领导小组和2004年石油行业清理整顿善后工作小组成员。而正是对“三权”回收的不满,引起了陕北民营投资者的持续上访和起诉。而且,陕西省和榆林市两年来下发的多个文件中,都提及了公检法司在回收“三权”中的具体职权和工作,因此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而靖边县法院和检察院始终认定,冯秉先案为刑事案件,“三权”回收与之无关,据此驳回了对法院的回避申请。

  2005年12月5日,靖边县法院通知冯秉先的亲属和律师,将于12月8日开庭审理。

  但12月6日下午6点,莫少平律师收到一封来自靖边县法院的传真,称:“你申请证人刘建云、刘富、张绥林出庭作证,因无详细地址,所留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故本案延期开庭审理。”这是本案的第二次推迟。第一次推迟是在12月1日,原因未予说明。

  12月26日庭审当天,记者见到了这三位证人,他们都是定边县的油井投资人。证人们说,自己的手机均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从没接到靖边县法院的电话。12月8日他们都赶到了靖边,还接受了媒体采访。

  冯秉先的家人告诉媒体,10月底,冯秉先第一次收到《起诉书》,之后不久,被看守所警官调换了一份。冯秉先发现新《起诉书》中多了一句话:“被告人冯秉先系两次事件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是积极参与者。”

  莫少平说,更换起诉书,必须由检察院亲自送达犯罪嫌疑人,并由其签收,因此后一份起诉书不能视为正式的起诉书。

  迟至12月7日,靖边县检察院才给冯秉先正式更换了《起诉书》,维持了以上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起诉书》必须在开庭之前10日送达犯罪嫌疑人。如果7日送达,8日就开庭的话,属于严重违法。

  12月24日下午,开庭前两天,冯秉先的家人前往靖边县法院申请庭审听证票,主审法官李金成对冯的家人说:“我不管这事。”

  据知,庭审共120张听证票,除了解3名被告人的家属各获两张,10张给了《人民日报》《陕西日报》等媒体外,其余全部分配给靖边县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各个单位是以任务的方式下发,谁都不准不去,也不准迟到或早退。”一位当地人士对记者说。

  庭审争议

  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中午仅休庭10分钟。

  双方质证过程持续了约两个小时。控方没有提出证人到庭,以书面证言为主。莫少平对记者说:“证人证言是必须单独取证的,但是检察院出示了一份座谈会纪要,作为证言。坦率说,很多地方都犯了常识性错误。”

  最重要的一份证据曾被《起诉书》提及,但在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目录里没有出现,是5月11日投资者们在陕西省委门前要求“诉前对话”的录像。莫少平说,开庭之前的证据交换时,他正式要求出示该现场录像,检察院和法院却都说没有收到侦查机关的移送。

  到开庭时,这盘录像却被当庭播放。公诉人说是通过公安局从省信访办处提取而来。

  冯秉先的儿子冯彦伟回忆说,录像总长接近40分钟,其中投资者在省委门口静坐时间约十几分钟。莫少平律师认为,录像内容正好证明了辩方的观点:“诉前对话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投资人没有打砸抢骂的行为,算不上是情节严重,不能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情节严重”是此罪名构成的要件。控辩双方关于“诉前对话”的辩论中,一致认定没有出现人员伤亡或者财务损失。

  “但是控方提出一个新的概念,所谓‘情节严重’,他们认为还有一种无形的后果,比如造成社会影响非常坏。”莫少平对记者说,“可是这怎么认定?怎么量化?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些投资者在问题长期不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暴力行为,而是要求对话协商,这本身是公民法治观念逐渐成熟的表现,是和平理性地反映民意的方式。”

  冯秉先在自我辩护的最后说道:“只要生命尚存,我将为了追求生存质量,为了争取做自由有尊严的人而不懈抗争、不懈努力。”

  需要说明的是,此前记者一直试图联系当地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采访,但均被拒绝。

  终点又回到起点

  靖边已经大致平静下来。虽然时至今日,2003年“三权”回收时定下的油井补偿款,还有投资者拒绝领取。

  靖边县“油老板”之间的诉讼组织,随着“总代表”冯孝元等身陷囹圄,基本瓦解殆尽。

  2005年11月18日,律师再次向陕西省高院提交陕北油田案的行政起诉状,依然被拒绝接受。理由是:“此事政府正在处理之中,法院不好干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等。

  另一方面,2005年9月14日,被称为是继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之后的第四大石油开采炼化企业———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安成立。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能源处处长殷日勤表示,有两个因素是宣布成立时必须考虑的:一是完成了对陕北石油开采秩序的整顿,具备了重组的条件;另一个是整个大的条件下,环境比较宽松。

  有媒体报道说,关于前者,是指1999年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下发《1239》号文件,要求整顿陕北石油开采秩序取得明显成效;而后者,就是指陕北民营石油案渐入尾声。

  按照1239号文件,“整顿秩序———进行重组———并入中石油”是整顿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的三个步骤。“延长石油集团”副董事长华炜曾对媒体说:“目前成立延长石油集团是第二步。”

  而在相邻的定边县,几位民营石油投资人对记者说:“这事没完,我们还要起诉。”(据《中国新闻周刊》朱雨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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