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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营业执照被注销 打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1:55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佳木斯市某县的刘某是挖掘机司机,去年8月,该县从事土方经营的个体户于某雇用刘某为其开挖掘机,刘某在工作时被拖盘车当场碾死。事故发生之前,于某的营业执照已被县工商局注销。王某想咨询刘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1日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对此也做了明文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因为刘某的死亡是在于某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后发生的,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只能请求于某给予一次性赔偿。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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