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发令枪上路强行为他人“服务”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2:1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郑州讯五名农民结伙强行为他人提供“服务”,因未得到“酬金”,即采用暴力手段索取他人钱财,结果换来了牢狱之苦。 去年6月5日上午,魏峰、王浩、李春生、刘磊经事先预谋,为获取所谓“带车费”,由刘磊强行将已经割去车厢超宽部分可以正常驶入高速公路的陕D20×××号大货车,从河南永城站带上连霍高速公路。当该车行驶至夏邑县路段时,司机黄某未付给刘磊“带车费 ”,并将其赶下车。刘磊返回永城市后,向魏峰、王浩、李春生述说了经过。魏峰随即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法亮。刘法亮赶到永城站与魏峰、王浩、李春生、刘磊商议后,便以索要“加油费”为由,租用出租车从永城站驶入连霍高速公路向西追赶陕大货车,追到巩义东站发现大货车停在巩义服务区内。在刘磊指认下,刘法亮抓住该货车司机黄某的胳膊,李春生推住黄某让其上出租车,王浩打了黄某两拳头,并将腰间所挎短刀故意显露给黄某,使黄某恐惧,魏峰向黄某索要现金1500元。 双方正在讨价还价时,闻讯赶来的高速交警赶到现场,先后将刘法亮、刘磊、魏峰等人抓获,并在该出租车上收缴刘法亮的左轮手枪(系发令枪改装而成)一支。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该手枪可以认定为枪支。 昨日,巩义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法亮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零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魏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被告人李春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王勇通讯员张俊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