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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5:2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完)

  【相关链接】新华社受权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6号国务院令,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新华社受权于26日全文播发此条例。

  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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