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和检察院制定二审刑事案件有关规定二审 检察官出庭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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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08:46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 昨日,贵阳市中院、市检察院在开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一审被判职务侵占罪而上诉的案件。这次庭审的特殊之处在于,检察官并非是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而是以二审检察员的身份出庭,来监督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以此确保公正司法。 据了解,原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信贷员刘桂兰采取冒名贷款的手段贷款3万余元,被开阳县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刘以定罪错误、量 刑失当为由提出上诉。据悉,为进一步提高刑事二审案件的审判效率与质量,规范开庭审理程序,市检察院和市中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刑事二审公诉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并率先在全省实行本规定。根据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都将派出检察官出庭,对二审庭审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在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对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于二审案件立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建议二审开庭审理的;有其他开庭审理情形的。 作者:廖波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