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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诬偷手机 跳楼讨清白 伤残女工一审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09:38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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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林亚茗实习生/冼薇薇通讯员/沈馥媛)去年7月,年仅18岁的外来女工小娜(化名)被东莞某电子公司管理人员诬告偷手机,并被再三查问和搜查其物品。为表明自身清白,她从7楼跳下摔成八级伤残(详见本报2005年11月7日报道)。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小娜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她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据了解,小娜在该厂的品质检验部门工作。去年7月15日晚上,她上洗手间时捡到一张手机卡,就将该卡放入自己的手机试着给家里打电话。5天后,小娜正在宿舍休息,公司一个主管和3个保安突然闯进来。主管叫小娜出去一下,留下的保安开始翻她的东西。主管问小娜是不是拿了别人的手机,主管说:“我们已经通过电信部门查过了,你用偷的手机给家里打了电话。你现在赶快把手机交出来,我们就算了。”

  他们见小娜不肯承认,就收走其厂牌和钥匙,并威胁她说要找其老家的派出所和乡政府。由于小娜仍然不肯承认,一个女保安就带着她回宿舍。

  小娜以前在家乡是个尊师守纪的好学生,刚从农村出来打工,就被公司主管和保安怀疑偷了手机,还说要把这件事情传到老家去,这令涉世未深的小娜觉得非常屈辱。为了表示自己的清白,她在回宿舍的路上从7楼窗口跳了下去,幸好跌落在布篷上,才免于一死,但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厂方承担了小娜住院治疗的4万多元费用。后来,小娜及家属在省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后续治疗费和检查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不在场时查看原告的衣物、床铺等私人用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因此,被告东莞市某公司须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小娜对这一判决不服,表示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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