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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聚餐遭“最低消费” 消保委:商家不事先告知消费者可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09:43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刘昕璐)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原本没有最低消费的餐馆在春节期间设了“最低消费”规定。对此,市消保委明确表示,如商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有权说“不”,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

  据了解,一些餐饮企业并不明示“最低消费”,消费者入座点单时才告知,令人措手不及。“节日聚餐用点钱本来是无所谓的,可半路杀出这一招,还是令人不快。”田小姐

说道。业内人士透露,设定最低消费一方面是因为在节日期间,餐饮需求处于卖方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下产生的。另一方面由于节日期间原材料价格以及人力成本上涨,使得餐馆的投入增加。

  对此,市消保委指出,尽管目前上海尚无相关法律规定消费场所不能设置“最低消费”标准,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却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商家事先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标准,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消费量的权利。

  消保委提醒市民:就餐消费前有必要向商家询问清楚是否设置“最低消费”及其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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