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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招考第一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12: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因未被厦门大学录取为博士生,林群英认为厦大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将厦大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录取原告为该校的博士生。1月26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对“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林群英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林群英参加厦大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导师为廖教授。原告的初试单科成绩和总分成绩均超过被告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同年5月,林群英参加

了复试。原告在报考廖教授的学生中总成绩排名第三,在报考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研究方向的19位参加复试的考生中最终成绩排名为最后一名,在进入复试的25位国际法专业考生中的最终成绩排名也是最后一名。5月24日,厦大法学院网站公布了拟录取名单,原告未在录取名单之内。6月6日,原告为此分别向厦大法学院和招生办提出异议。2005年6月10日,厦大研究生院对原告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说明因名额所限,故无法录取原告。

  原告认为,厦大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厦大按公布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原告。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博士生招生权,性质上属于教育行政职权,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行使。被告有权在考试阶段对不合格考生直接作出不予录取行为,有权在有关部门审核后录取考试合格的考生。本案中,由于原告的实际成绩排名最后一名,故未被被告录取。被告不予录取原告的行为,符合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原则。故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李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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