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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已就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出台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14: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27日电据广州日报报道,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前下发至全国各级法院,并于今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

  报道援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的话解读说:“这一最新的司法解释与1995年5月下发的旧版本相比,有不少新突破,其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推定’、‘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犯罪’以及‘应当缓刑三情形’的明确意见应当说是新司法解释的几个亮

点。”

  年龄无法查明

  旧: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新:推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邬耀广说,“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但不同的罪名有着其相对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达到这一年龄者即使犯了该罪也是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

  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在旧的规定是,“年龄没有查清……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与幼女偶尔发生性行为

  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新:情节轻微不算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新司法解释第六条界定了这一情形的“罪与非罪”,而旧版本只是作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判三年以下且初犯退赃赔偿

  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新:明确规定应当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新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相对旧有规定,增加了“初犯”、“退赃”、“赔偿”等几种“应当缓刑”的情形。

  校园暴力是否刑罚伺候

  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新:罪与非罪界限清楚

  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八条同时明确:“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得适用死刑的基础上,新司法解释还进一步作出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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