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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0·4”爆竹爆炸事故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08:32 法制日报

  本网讯蒙献平 记者莫小松 2004年10月4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长岭爆竹厂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0万元。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10·4”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结案的通知》,14名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党纪、行政处分。其中浦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林树僚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钦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黄赐全

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经查明,2004年10月4日,长岭炮竹厂为赶进度,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生产过程中,摩擦引起燃烧爆炸,从而导致了特大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长岭炮竹厂厂长马德忠、第6车间主任马劲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5年,副厂长黄秀娟被判刑3年,缓刑3年。

  (责任编辑 徐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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