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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 不能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09:29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图省事”自行为投保客户填写资料,合同生效后,客户患病,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客户在投保资料上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因而拒绝赔付。1月27日,都匀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履行赔付职责。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17日,被告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陆某某到黔南交运公司贵定分公司向原告宋女士联系办理人身保险合同业务,陆某某未将投保书的资料交给宋阅读,而

是一边询问一边自行为宋在投保书上填写资料,最后叫宋在投保书上签名。宋女士随后向陆某某交了首期保费4000多元,保险公司也向宋出具了保险单。

  2005年9月,宋女士不幸患上了属于合同约定投保险种的“一类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约定,宋女士可以获得96000元的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在投保前曾经患过宫颈炎。其故意隐瞒了这一病情,使被告与原告错误的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因此拒绝对宋女士作赔付。原告宋女士认为自己并非专业人士,不可能知道哪种情况能投保,哪种情况不能投保,只要对保险业务员的提问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就不存在隐瞒疾病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业务员未将投保书交给投保人宋女士阅读和填写,而是完全由业务员自行填写资料完毕后,便叫原告在投保书上签名,同时原告也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7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96000元。

  作者:杨杰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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