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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享有损害赔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11:10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哈市的邓某怀孕六个月时,其丈夫不幸被车撞死,肇事车主刘某只同意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和被扶养人邓某的生活费,不同意赔偿邓某腹中胎儿的生活费。邓某想咨询遗腹子是否享有损害赔偿权?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说,我国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胎儿享有继承的权利。一般而言,胎儿作为权利主体是不存在的,但由于其已具备了若干生命的条件,围绕人身权而存在的先期人身利益如继承、不受侵害等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邓某腹中胎儿虽未出生,但其即将出生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出生之后必定要受到其抚养义务人的抚养,也是客观的事实。如果不是发生刘某的侵权行为,胎儿自然由其父母抚养。现其抚养人已致死,如果胎儿无人抚养,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作为侵害人的刘某,自然应承担起抚养胎儿的赔偿责任,应当赔偿胎儿今后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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