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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公布“重大案件”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22:24 红网

  据日前的《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颁布内地首部警察法典——《警察通令》。按照《通令》规定,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凡是重大警务活动或者重大案件现场,都要设置记者接待处,对记者的采访要配合协调,并且使新闻发布会日常化,宣传处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随时配合接待记者采访。

  按以往惯例,凡足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案件,消息都会遭到公安机关的严密

封锁的,案件的侦破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也都集中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老百姓一般是很难及时从媒体上知道实情的。以至经过很长时间才能隐约从“小道消息”中获得一些谣传。这种情况可能产生以下几种后果:第一,犯罪分子逃匿无踪,案件成了经年不破的悬案;第二,罪犯继续施暴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第三,谣言四起人心惶惶,社会更加不稳等等。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没有高度灵敏发达的信息,我们只能成为聋子瞎子。公安机关要想快速侦破案件,迅速消除社会影响和危害,就更需要有上情下达,信息互通的机制。要实现这个目的,我们政府部门惟有改变观念,充分相信群众,向群众通报案情,让群众参与,让群众提供破案信息。

  云南大学曾经发生的马加爵特大杀人案的快速侦破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马加爵杀人案”可谓情节恶劣影响特大的恶性校园案件,但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能打破“惯例”,迅速在媒体上公布案情,并在全国范围公开悬赏缉拿犯罪嫌疑人,最终使得公安机关在短时间内抓获了马加爵,使这起恶性案件迅速得到侦破。

  事实说明,只要依靠群众,犯罪分子就是逃到“天涯海角”,最终也会落入人民群众布下的天罗地网!而“依靠群众”的首要条件是必须“相信群众”,让人民群众有广泛的知情权,这样政府部门才能形成一个为我所用的高度发达的信息网。

  深圳警方“通令”中的这个规定,在向我们提供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那就是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国家意志只有通过群众主体意识才能实现。任何无视群众智慧和力量的非民主意识,最终都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要说深圳警方决定从今以后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并在重大案件现场设置记者接待处”等的意义,意义大概就在于此吧。

  (稿源:红网)

  (作者:贾如军)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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