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工资如何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30日10:4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蒋悦飞)在广大市民欢度春节之时,仍有为数不少的上班族在第一线工作。他们的加班应该有加班工资,但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红包算不算加班工资?补休能不能代替加班工资?记者昨日为此咨询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的专家。 张先生在某百货公司工作,春节旺销季节都得上班,这加班费如何计算呢? 对此,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的一位专家向记者介绍,春节这七天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四天是休息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也不相同。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春节前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春节后四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红包算不算加班工资? 张先生表示,他们单位有发红包,这红包算不算加班工资?专家解释,“红包”和春节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后来给张先生补休了假期,这加班工资还能计算吗? 对此,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专家表示,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都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事后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春节前三天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后四天,用人单位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专家特别提醒,并不是所有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都算加班。比如,劳动者由于自身的原因,自行延长工作时间,这种情况就不能算加班。只有是单位“安排”的,才算是加班,才能领到加班工资。 加班费基数小心“偷梁换柱” 专家特别提醒,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应为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不是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那么,加班工资又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专家介绍,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春节期间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相关专题:2006年春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