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盈亏是否应均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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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31日10:21 大江网-江西日报 |
编辑同志: 我与王某、薛某合伙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三人按股份共同出资,合伙期间,大家分别在外寻找装修业务。我与薛某接到的工程完工后,收回了工程款。而王某接到的工程完工后,至今没有收到工程款。2004年8月,我们散伙清算时,我与薛某分得现金利润,而王某只分得债权(由他向债务人收取工程款),因此,王某不服这种分配方案,大家也就不欢而 散。请问:合伙经营盈亏是否应均摊?读者:龙国辉律师解答: 你们散伙时的分配方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务,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该法第34条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与薛某所结的工程款,王某也有份额,因为你们之间是共有关系,而王某没有收回工程的经营活动,你与薛某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这里面包含可能有亏损的部分。为此,你们三人散伙分配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较为妥当。(一)现金和实物利润按3份进行分配;(二)外面未收回的工程款可以由王某催收,收到后再按股份分配。如未收回,损失3人共摊。 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 罗绯 罗襄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