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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想说爱你不容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31日10: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邓海建

  春节期间,举国欢庆,万家团圆,但还有不少人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加班工资如何计发成为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许多人虽然知道有加班费,但具体计算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太清楚。

  “额外辛劳获得额外补益”这是不需要艰涩理论支撑的浅显道理,谁都知道:索要加班费是个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但在当前的就业压力如山和职工弱势的前提下,又有多少员工敢冒着丢掉饭碗的危险抗争加班费?“饭碗”与“权益”成了事实上的“鱼和熊掌”的关系,《劳动法》关于春节加班工资的规定几乎每年都是一个可望不可即的“画饼”。这一怪现象“合情合理”地成了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一颗毒瘤,却似乎久治无方。劳动监察部门每年都公布维权举报热线、媒体每年都睿智地鼓噪“三薪四钱”,但这场没有悬念的利益博弈最后都成了不了了之的法制之反讽。今年,你还敢不敢要“春节加班费”呢?

  经济学家阿瑟·奥肯说:平等和效率(的冲突)是最需要加以慎重权衡的社会经济问题。当劳动者在信息不对称和力量悬殊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抗衡的时候,行政管理的责任就应该在劳动监察等领域彰显出来,它必须对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主动的查处以维护法律秩序和法定权益。因此,春节加班费的问题,表面上是民事权益的取舍,实质上却反映出劳动监察部门的不当失语。执法机关有为春节加班费“较真”的义务和能力,它才是把加班费从纸上魔法般拽下来变成面包牛奶的责任主体,如果在春节加班的制度设计上本身就乱相丛生,缺乏制度的现实性和可行性,那么,违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就被本末倒置了。按照商家利润最大化的倾向,不能指望用人方立地成佛从理性经济人般幻化为抽象道德人。

  《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类似春节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应得报酬的问题章程明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制定该法律是在1994年,当时主要是针对国营、集体企业,而目前雇用农民工的主体是民营企业。企业结构变化了,法律的适用难度显然不能同日而语。由此,在春节加班费上,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必须与社会现实相匹配,并能够针对现实社会状况进行干预;同时,作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的体现,法律也应该顺应社会阶层的变化而加以调整,以使其能够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能认可、尊重、接受与维护。

  这里还有一个悖论:从法理来说,索要加班费是一种个人的民事权利,主动放弃权利,法律自然不会追究,如果企业拖欠不给,投诉后当然应该被处罚———但是,由于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复杂利益,谁也不愿举证,这就是普遍的有法不依的根源。法律昭然放在那里,但却总是得不到切实而有效的贯彻执行,这种现象对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提出了质疑:法律究竟是被动的观照还是主动的制衡呢?春节加班费是社会为了尊重加班者而通过立法进行选择的结果,但加班者违心放弃加班费诉求,使法律规定被虚化,我看个中原因重点不在于所谓劳动者的自我保障意识缺乏,也不在于表面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而在于我们的司法和行政到底给了春节加班者多少维权的胆量和底气。但愿今年的“春节加班费”不再是一张画上的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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