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 消费者无需支付折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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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2日15:50 新华网 |
新华网上海2月2日电(杨金志、胡海容)新买的手机,用了不到一年就发生故障,商店同意退货,却要求顾客支付电池等的折旧费600元,这合理吗?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手机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消费者无需支付附件的折旧费。 施先生于2004年9月26日在上海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价格为3270元的诺基亚6600手机一部。但用了1年不到,至2005年7月手机便发生了故障,施先生为此去专卖店维修3次,却修 不好。百货公司遂于2005年10月8日为施先生调换了同型号手机主机一部。但调换的手机在使用中还是有质量问题,经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检测,发现手机不读内存卡。施先生遂与百货公司协商要求退货,百货公司则表示同意退回手机主机,但却称手机的电池板、充电器、内存卡和耳机已过“三包”期,要求施先生支付折旧款600元。施先生不同意,向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消保委也进行了调解。但终因双方对手机附件的折旧费金额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2005年12月,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退还手机款3270元,并表示愿意支付手机电池板的折旧款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质量问题致使施先生无法正常使用手机,故施先生要求退货的诉请并无不当。现该手机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由于电池板、充电器、内存卡和耳机属于该手机的附属物,仅能与此型号的手机同时使用,百货公司要求施先生支付手机附件的折旧费600元,显属不妥。至于施先生自愿支付手机电池板的折旧款100元,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