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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索赔败诉 法院认为索赔者购物之举不属于消费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4日09:38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上海的阎先生在20个月内,在同一法院以经营者欺诈为由提起18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退一赔一。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认定阎先生的行为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一审判决驳回阎先生的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21日,阎先生在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432元的价格购买了大明虾5盒

。12月12日,阎先生向超市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所购大明虾包装上标称重量和实际不符,且皆为过期食品,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超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对所购大明虾进行退货并另行赔偿432元。而超市则认为,大明虾盒上标识“1”并非指一公斤,而是指一件,且阎先生也不能证明现在所出示的物品就是11月21日所购商品。超市并未伪造生产日期,不构成欺诈。

  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阎先生自2004年4月21日至2005年12月12日,仅在杨浦区法院就作为原告提起了18起民事诉讼,被告均为辖区的商家,诉讼请求也均是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退一赔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阎先生在20个月内,仅在上海市杨浦区即提起18起以退一赔一为目的的诉讼,在上海市的其他地区的类似诉讼尚未统计在内,该情况足以说明:阎先生的购物、诉讼行为,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而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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