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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4日13:57 中国西藏新闻网

  李成业

  1998年以来,西藏各地(市)、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了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西藏粮食生产总量已实现基本自给,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粮食市场稳定。但是,国有粮食企业仍存在体制不顺,企业经营机制不活,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西藏将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西藏粮食安全。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妥善解决“老人、老粮、老账”问题,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进一步强化宏观调控,实行粮食工作专员(市长)、县(市)长负责制,按照人财物、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符合西藏区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西藏粮食安全。

  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取消政策性粮食供应。拉萨、山南、日喀则3个粮食主产区的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现行青稞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继续执行。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转移粮食价格形成机制,自治区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必要时由自治区政府决定在粮食主产区对青稞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建立直接补贴粮农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对西藏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补贴品种为青稞和小麦,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2005年开始,自治区已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40%用于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以后逐年增加,3年后达到50%。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各地(市)、县、乡(镇)切实加强了对粮食直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补贴款的兑付采取对农民直接发放的办法,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补贴资金的监管,把直接补贴资金真正补到种粮农户手中。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现有各地(市)、县(市)粮食公司和仓储设施为依托,在各地(市)、县(市)分别组建国有粮食购销公司,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作为当地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和稳定粮食市场的骨干力量。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食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兼并、重组、合资等多种形式,培育产销结合、贸工商一体化的新型粮食企业集团。按照现代化工业生产方式,推进粮食流通与粮食生产有机对接,将优势国有资产向组织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集中,发展连锁经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实施品牌战略,打造“西藏品牌粮油”。)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规范交易行为,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粮食市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农贸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做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规划,并将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各类粮食交易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强化粮食市场的管理。凡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认真履行政策规定的责任。

  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继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健全和完善自治区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自治区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充实和调整自治区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规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进行测算,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保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确保西藏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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