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享受税收优惠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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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06:4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树华鲍平金天记者张希) 为了规范个体经营户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明确规定,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再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