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1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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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9:08 南方都市报 |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100年 民政部明确严禁外借,当事人查阅须持合法证件,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须经审核 本报讯中国民政部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指出,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办法》明确,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