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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9:36 检察日报

  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撤销、收回公诉请求的刑事诉讼活动。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1)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这三种情形,表明提起公诉的决定是根本错误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起诉

,让被告人得以解脱,同时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所谓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二是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虽然本可以决定不起诉,但既然已经提起公诉就没有必要再撤回,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对公诉的撤回作了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在开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撤回起诉的决定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认为需要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法院休庭。

  (摘自《公诉制度教程》 姜伟、钱舫、徐鹤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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