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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废旧物资与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在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上有所区别,导致不法经营者虚开发票,收取返利;每月限额供应再生资源企业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整税方案出台后,行业发展又被限制—— 再生资源行业健康发展期待有效的税收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9:45 中国环境报

  刘纯友

  每当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税务部门领回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业务人员总是蜂拥而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出的废旧物资发票某种程度上就是效益。有了发票才好做业务。”安徽省一家再生资源企业的负责人说。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发布的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从经营单位取得的销售发票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正是这“销售发票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让一些不法经营者钻了空子,虚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从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收取“返利”。一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出现“四不见”现象,即不见销售方、不见收购资金、不见货物、不见购货方。为此,税务部门于2004年出台了整顿方案,每月限额供应再生资源企业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限额供票打击了不法分子,也伤及了整个再生资源行业规范企业的合法经营业务。“看中了许多资源,但因不能取得相应的发票,企业只能眼睁睁地看它们流走。”安徽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我们本可以直接从产废企业回收一部分可再生资源,但现在只能从一级、二级、三级等流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中拿货,企业几乎没有利润,本身我们这个行业就是微利经营。”

  安徽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2.83亿元,是“九五”销售总额6.1亿元的两倍多。仅废钢经营就高达40万吨,成为宝钢、杭钢、沙钢、南钢、马钢等国内钢铁企业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购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每月有1个亿的废旧物资销售额,当前税务部门核定的限额供票数额远不能满足其业务经营的需要。

  “国家正在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发展循环经济,但现行的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制约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壮大。”安徽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会长肖幸福也是满脸忧愁。他提醒,国家监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是必要的,但不能一杆子打一片,不能再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既能有利于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又便于税务部门监管的税收政策。

  据介绍,国家已注意到当前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的不良影响,财政部正在全国广泛征求调整方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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