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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10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0:2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皓)记者昨天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将由国家档案部门保存不少于100年。

  今后,全国各级婚姻登记部门将把婚姻登记档案按照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将把证实婚姻双方的登记申请书、身份证

明复印件、结婚证原件(离婚登记时)等重要证明文书存档收藏,交由同级国家档案馆存档,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市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来,婚姻登记档案就成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资源,但过去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一直缺乏法律依据。今后,市婚登处将认真执行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同时联合档案部门搞好档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供婚姻当事人及有关部门随时查阅。

  实习编辑:张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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