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玩起“空手道” 抵赖春节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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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1:12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姜恒 宁波晚报讯春节长假结束了,然而一些在春节期间辛苦工作的务工人员,却看不到加班工资的影子。 “已经安排你调休了” 昨天,我市的几位律师刚上班,就接到一些务工人员关于春节加班工资问题的电话咨询。在一家便民超市上班的冯小姐反映,今年春节,她被安排在初二、初三上班,随后又被安排在初六、初七调休。昨天,她向店长问起春节两天上班是否有加班工资时,店长有些奇怪地看看她说,都安排你休息了,哪还有什么加班工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事后调休抵充加班工资的情况在一些服务性行业中较为普遍。对此,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的钱家骏律师认为,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你还在试用期” 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的周伟荣律师告诉记者,昨天有一位务工人员打来电话反映,说自己是一家酒店的保安,春节期间值了3天班,昨天向保安部经理询问春节加班是否应给加班工资时,经理称他还在试用期,不发加班工资。 周律师说,经理的这种答复肯定是不对的,这名保安虽然在试用期,也是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节前已经发了红包” 还有一些务工人员反映,老板用红包替代加班工资。在一家快餐店打工的罗小姐告诉律师,过年前,老板给每个员工发了个红包,她的红包里有200元钱,她挺高兴。春节期间她上了3天班,昨天,她和几个同事向领班提了加班工资的事,领班请示老板后答复说,加班工资已算在红包里了。 对此,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的胡力明律师告诉记者,红包和春节加班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此举是违法的。 为“保住饭碗”不敢较真 几位律师提醒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但记者了解到,尽管这些员工拿不到加班工资,但为了保住“饭碗”,他们大多表示不敢对加班工资过于较真。 相关链接 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春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关系双方对工资有合同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最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