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档案可保管百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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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1: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中国民政部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称,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