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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过期运输票一公关公司补税八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2:5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周燕芬张莹)近日,荔湾区地税局在对广州某广告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04年和2005年先后“克隆”过期手写版运输票共17张,虚假列支运输费50多万元,地税部门要求该广告公司补税8万元。

  据荔湾区地税局介绍,该广告公司用于支付运输费50多万元的17张发票是手写版运输发票,开票单位是广州市某运输公司并加盖该运输公司印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

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旧版的运输业发票和水路运输发票(手写版)只能使用到2004年6月30日止,超过该期限开出的手写版运输发票即视为不合法凭证。

  经地税部门向开票运输公司查证,该运输公司近年来并没有开出过手写版运输发票给上述广告公司,且该运输公司一直都是按照规定开具正规运输发票。该广告公司是通过“克隆”运输公司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同号码手写版运输发票,虚构费用入成本,从而少交税款。

  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特别是企业财会人员应及时了解特殊发票的换版规定,并提高辨别假发票的能力,如果对相关税收政策不了解,可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或拨打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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