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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发放社会捐助应淡“官”强“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0:03 红网

  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日前说,通过对款物分发的村评、乡审以及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等措施保障,我国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募集的资金、物资能够及时通过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下拨、调运地分配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2月4日新华网)

  我国社会性捐助活动起步晚,步子也不快,其中突出的一个制约因素即是发放问题。依照现有模式,社会捐助大多是通过民政部门层层发放的。总体来说,发放的环节是畅通

的,众多困难人群也据此享受到了社会福荫;而从侧面来看,因为相关的法规还不健全,行政干预的因素又较多,极易滋生腐败温床,有的被层层生吞活剥,“培养”了不少“灰色地带”和“腐败明星”;有的成了少数部门及个人施舍的工具,导致该救助的雪上加霜,不该救助的却锦上添花。近年来,上到省民政厅下到村组干部将社会捐助中饱私囊的案件,以及街道干部、富裕家庭,甚至百万富翁冒充困难户领救济的事件,足以说明官方发放社会捐助中的种种漏洞。

  开展扶危济困,组织社会捐助,民政部门功不可没,而在发放中所积累的经验并非不可行。但是,透过村评、乡审以及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等保障措施,我们不得不心存芥蒂。因为官方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引入民间监督的措施无法到位,直接导致腐败温床久铲不绝,各类舞弊、侵吞现象此起彼伏,防不甚防。而公开的腐败案件频发及隐性的不健渠道存在,伤害的岂止是需要捐助的困难人群?它直接危及着捐助人的施善动力,在现行体制下,个人大量的捐助无法直接发放到人,只能依靠官方代劳,而代劳环节的险象环生和他们几乎无权过问发放结果的客观现实,只能让已捐助者心寒齿冷,让意欲捐助者望而却步。

  既然是社会捐助,那发放可否交由社会呢?目前,最大的障碍是我们缺少这样的“第三者组织”,即介于民间与官方的纯慈善组织,这也是我们所倡导的社会发放的主体,尽快建立这样的主体,对于消除官方发放环节中的失控腐败行为大有裨益。同时,我们还须厘清两个问题:一是无论是现行的官方代发,还是可行的社会组织发放,都须给捐助人应有的位置,特别是对于大额捐助者,我们至少要向他们交一份发放结果的明细账。这既有利于其消除后顾之忧,又利于其通过自身“意外”抽查而“检验”真实结果,这一监督形式应是捐助之初应有之义。二是捐助发放的形式无论改变与否,都应当淡“官”强“民”,即真正把监督的权利交由社会群众,包括受助的困难人群。一笔捐助款,一份登记簿,一本发放册,不仅仅是由官方中转、核发、留存、查看,还应当交由大众来查验,要让更多的人知道捐助的来龙去脉,让受助的困难人群心知肚明。

  如何加快发展我们的慈善事业、加大社会性捐助的力度?淡官强民应是一大出路,而引入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监督,则是为这项事业保驾护航的必然选择。这方面民政部门应有所突破,更多的机构也应有所作为。而作为政府应侧重加强宏观调控,尽快培植“第三者组织”。一旦发放渠道真正社会化、公平化,我们又何愁慈善事业不发达、社会捐助不雄健?

  (稿源:红网)

  (作者:周稀银)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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