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谈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有关方案的推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0:05 红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新春的证券市场而言,这份通知中的几个要点都是好消息。其中关于“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的表述,更是引起了市场极大关注。

  新《证券法》施行后,现货交易不再是证券交易法定的唯一方式,为“证券信用交易”预留了接口。在去年11月份,央行领导就曾经表示,为贯彻落实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

央行将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在此之后,新年甫始,国务院办公厅即对贯彻实施新的“两法”作出统一部署,并强调“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这意味着从成立以来一直是现货交易的深沪证券市场,很可能即将步入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交易”时代。

  证券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是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相结合的一种交易行为,指客户借款购买证券或借进证券进行出售。笔者认为,实行信用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实现新一轮飞跃发展的必由路径,深沪证券市场近阶段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利大于弊:不仅有利于顺利推进攻坚阶段的股权分置改革,而且有利于稳定未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市场,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在“十一五规划”阶段实现规模和质量的良性发展。

  首先,证券信用交易将打通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之间的通道,为高水位的货币市场减压,为低水位的证券市场引来合规资金入市。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国内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是一个历史峰值,同时央行报告显示,2005年11月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差接近9.21万亿元。这既意味着实现启动内需的目标还需要努力,也同时表明经济运行中资源优化配置没有到位。而证券市场则呈现资金紧缺的状态,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股市月均交易额为2639亿元,继续在数年来的低水位徘徊;其中股权分置改革开始深入的去年4季度,月均成交额也仅为2200亿元。这显示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并没有使市场的资金面有显著改观。因此,如何在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之间搭建资金流动管道,已经是股权分置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也是经济全局棋盘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战略选择。而推出和扩大证券融资业务,就是一个有效策略。

  其次,证券信用交易可以稳定市场价格体系,为市场质量和规模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包括今年在内的未来3年,存量股票将分步施行全流通,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新股也势必将发行,证券市场对资金的吸纳能力将空前强大。如果措施得力,这将是证券市场在质量和规模上发展的难得机遇,也是投资人获得丰厚回报的黄金时期;但是如果再出现较大失误,则我们也会与大好发展时机失之交臂。

  而市场良性的发展,就必然需要源源不断的“源头活水”,庞大的增量资金需要合法合规的渠道,因此必须为市场创造相应的资金条件。证券市场交易的信用交易制度,就可以多倍扩大资金的供给。除了扩大资金供给而直接稳定市场价格体系外,信用交易本身的特性还会使市场维持理性波动和必要的流动性。当股价离实际价值区间过低或者过高时,投资者预计股价将上涨或下跌,于是纷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空,对微观的具体投资者而言,这是一种获利机会,但是对于宏观的市场体系而言,这是一种价格稳定过程。

  在大量国际投资者和国内主要的机构都被允许直接进入深沪证券市场之后,为了防止重现2001年以前的“泡沫市场”和最近2、3年的“负泡沫市场”,证券信用交易的用武之地是非常广阔的。当然,证券信用交易客观上还将使中介机构获得更多的佣金和融资、融券利息,这也是一种益处。

  再次,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航母级企业顺利发行,这一点对于特大型优质企业未来发行上市有利。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证券信用交易的实践来看,新股发行和信用融资属于一种有机的结合,信用交易融资可以扩大市场对新股发行的承受能力,使证券市场的融资活动拥有了整个社会金融体系的背景,得以把收益和风险最大限度地进行分散。

  具体的做法是,信用交易体系为新股的特定申购者,例如中签人、战略投资者等提供保证金信用(认股融资),相应的投资人只要凭借认股缴款书,就能够以新股作为担保获得所认购新股的资金;对于新股的承销方,信用交易体系也可以提供相应的信用融资,从而保证新股发行的顺利进行。信用交易体系的建立,无疑将会使特大型蓝筹股能够更顺利地发行,对市场所造成的冲击将得到有效缓冲。

  最后,信用交易可以顺便解决地下“非法信用交易”问题。

  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和证券的问题,曾经有一段时间,比较广泛地存在,即使到了今天,也不能说已经完全杜绝了。此外还有各种非法融资的问题也是久治不愈的一个顽疾。其实,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市场本身缺乏合理的一种信用制度的安排。而信用交易制度建立,将使这些经营活动拥有合法的渠道并纳入正常监管体系内。

  当然,有利也必然有弊,施行证券信用交易必须要对潜在的风险有相应的防范措施。首先,就是“杠杆效应”一旦为人所恶意利用,则会在市场形成虚假供求,这时价格的稳定器就会摇身变成破坏者;其次,假如投资者在使用信用交易这一工具时,对价格趋势的判断发生错误,则需要承担加倍的损失,因此必须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风险警示、风险教育。不过,这两点是任何时候实行信用交易都面临的问题,也是信用交易的核心----“风险控制”的问题。而我们也不可能等到万事俱备时才开始行动,所以依靠循序渐进、严格监管来防范风险,在合适的时机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行证券信用交易,应该作为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笔者认为,在这个提纲下,做好市场监管,明确风险控制人,把握好信用规模,科学管理资金账户和信用账户,实行信用交易资格认定,近期我们可以在融资、融券上或者是先行开闸融资上开始迈步走,以便在未来数年的时间里,建立起完备的市场信用交易体系和相应的风险控制系统。

  (稿源:红网)

  (作者:王栋)

  (编辑:实习生:万晓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