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费如何“颗粒归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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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3:36 大江网-江西日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杨碧玉报道:春节长假结束了,在南昌市某私营企业工作的李得生有点郁闷,春节7天阖家团聚之时他一直在加班,可老板却没给他任何加班费。 有着李得生这样遭遇的,其实并不少见。据省市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对《劳动法》关于发放加班费的规定,国家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执行较好,而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春节加班费“短斤少两”的情况普遍存在。 相关法律人士告诉记者,自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春节7天长假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其余4天为法定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了劳动者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假,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不低于本人每日或小时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除此以外,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360元,该市任何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360元。 南昌市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若某劳动者在春节期间加班7天,假定其月薪为1000元,按照规定,他7天的加班工资就应该是1000元/20.92×3天×300%+1000元/20.92×4天×200%=812.6元。其中的20.92,是全年天数除去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每个月实际工作天数。如果有的单位不是按照20.92天而是按每月30天进行折算,会使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缩水近1/3,变相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人士还特别指出,《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只能按300%的比例支付报酬,不得通过补休等方式代替。有些单位对在春节3天法定假日里加班的劳动者采取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也是不合法的。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节日加班工资被克扣,可以拨打电话12333投诉或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