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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征收“择校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7:37 华商网-华商报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2月4日新华社)

  征“择校税”是头痛医脚

  ■池墨

  对择校费征税,其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学校乱收费。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以减低学校收益,让学校对择校费不再“热心”。但是,笔者还是担忧,加征“择校税”,是否会成为学校乱收费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学校乱收费合法化,让“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变得名正言顺?如此一来,治理教育乱收费岂不是要功亏一篑?

  另一方面,加征“择校税”固然是调节学校收益的一种手段,但是,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学校会采取其他措施来弥补因为征税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一种可能是加大“收费力度”,提高收费标准,以弥补择校税带来的“亏空”。另一种可能是学校采取其他更隐蔽的方式向学生伸手,以达到偷逃漏税之目的。如此一来,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并没有因为择校税的开征而减少;相反,却加大了教育“成本投入”,于开征“择校税”的初衷实在是背道而驰,“择校税”的开征就有头痛医脚的嫌疑。

  并非让乱收费“合法化”

  ■吕霜

  很多人认为,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会让教育乱收费因此而“漂白”。追根溯源,这种担忧来自于传统的税法理论:应税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性来源的所得。但细查税法中的一些规定,发现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收法律规范时,并没有将应税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非法范围”同样也可以包含在应税之中。再说,税法并不具备审查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功能。税收学界有关人士认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来完成,在税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与“合法”的划分,即使是对“非法所得”征税,也并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本质。国家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之内,并不等于就是承认了“非法所得”具有合法性。可见,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并无使之“合法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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