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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后这桩案件终于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8:32 法制日报

  本网讯吴贻伙 记者李光明 春节前夕,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重审案件格外引人关注。11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安徽省人大、省检察院、省法院也派员参加了旁听。该案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还因为此案四年前法院的无罪判决,不仅引发安徽省两级检察院的抗诉,而且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在两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建议和询问案,终使一起涉嫌共同受贿106万余元的案件得以重审。

  该案的“主角”马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炉料公司经理(正处级)朱良钧与个体户潘明道涉嫌共同受贿106万余元。朱良钧当年是马钢公司手握着年采购40多亿元原料审批大权的正处级干部;潘明道原系马钢公司职工,1989年辞职后回上海做个体生意,但与朱良钧仍保持联系。朱、潘案件由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后,马鞍山市检察院分别于2001年9月24日、12月21日提起公诉,主要指控朱良钧与潘明道共谋,由潘明道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由朱良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马钢炉料公司安排供货计划、支付货款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并由潘明道经手收受贿赂款,事后两人均分,其中朱良钧所得赃款由潘明道代为保管并为其支付个人费用。从1997年5月至2000年3月,朱、潘两人先后非法收受广州群华公司、上海江南物资经销公司等单位或个人的巨额贿赂共计人民币106万多元。

  一审法院在随后相继作出的判决中,对朱、潘涉嫌共同受贿10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认定,朱良钧仅因单独受贿和挪用公司资金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潘明道则被宣告无罪。一审分别宣判后,马鞍山市检察院均提出抗诉,并都得到了安徽省检察院的支持。2003年2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两案分别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全部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期间,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大和该市人大按照权限,先后提请其上级人大对两案进行个案监督,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决定依法予以个案监督。

  涉嫌共同受贿达百余万元的案件被宣告无罪的判决,同时还引起了安徽省部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重视和关注。据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朱震刚、华岩介绍,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安徽代表团的30位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纠正错案的建议;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10名代表就此案提出了询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的建议下,代表们就案情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两次会议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们又进行了4次催办。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和督办下,2005年9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朱、潘两案的一、二审判决及裁定,决定发回重审。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马鞍山市检察院把朱、潘两案进行了并案重新提起公诉,并再次进行了上述指控。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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