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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给“纳税大户”发个奖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8:32 法制日报

  民商众议

  本网记者 李勇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税务部门此举,看起来是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措施,有舆论认为其“也有积极意义”。笔者认为,一旦向教育违规收费征税,实质上是让此种乱收费合法化,政府通过税收所得到的那点收益,也许远远比不上对我国教育整体形象的破坏以及对社会上无数家长和学生的利益损害。

  据笔者所知,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乱收杂费、书本费以及择校费和赞助费,高中阶段的择校费和赞助费必须实行“三限”(限考生分数、限择校人数、限费用数目)。也就是说义务阶段收取择校费和赞助费以及高中阶段突破“三限”的都是违反规定范围的乱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教育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如今,一旦这些违法收入缴纳了营业税,那么就意味着这个本来在暗室中悄悄存活的“畸形收费”可以堂堂正正生长在阳光下了。我们知道,公民或法人就某种经营行为向政府交税,就意味着他和政府之间存在了一种契约,依法纳税后,政府不仅不能对这一经营行为进行处罚,还有对其加以保护的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可以加大税率,使其牟利的成本增加,但如此一来,成本恐怕会转嫁到家长和学生头上,乱收费的学校自身的利益并不会受到多大的挤压。如一所名牌中学在纳税前择校费也许是3万元一位,纳税后完全可以涨到4万甚至更多,在优质教育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如此转嫁是完全可能的。各个国家对那些社会负面影响比较大、易产生暴利的行业往往会课以重税,但税率再高,并不能否定这项经营的合法性。

  对超过规定范围的乱收费收税,还有一个很难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一般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乱收费往往并非以赞助费和择校费的名目出现,而是让家长写下“自愿捐资助学”的字据。根据教育法等相关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那么如果对学校接受助学的“善款”征税,是否和相关法律有冲突?

  税务部门只是国家征税的专门部门,纳税人合法纳税后,保护其经营的责任应当由政府其他部门来行使。比如说一个商店依法纳税,保护和管理其经营行为的不是税务部门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样的道理,税务部门收了学校规范规定的赞助费、择校费的营业税后,它对这种乱收费行为不能直接提供保护,而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来保护。如此,教育行政部门陷入了以己之矛、攻己之盾的尴尬地位。

  对教育行政部门来说,治理乱收费是它不可推卸的责任。2005年底,在北京召开的教育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部长周济还一再强调治理学校乱收费是2006年教育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一旦这种违规的赞助费、择校费纳了税,政府凭什么再因此去处罚相关责任人?那么笔者担心原来一些遮遮掩掩乱收费的学校会挺起胸脯、甩开膀子大干。乱收费越多纳税也越多,因乱收费成为“纳税大户”是不是还应该受到表彰?

  治理教育乱收费,治本之策乃是公平合理地分配教育资源,尽快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教育质量差别,健全教育系统的审计、监察制度,改革教育经费的管理模式等等。而对乱收费征税,不仅不能起到遏制教育腐败的作用,反而可能会推波助澜。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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