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帮朋友炒股亏了自己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8:44 南京晨报

  晨报讯近日,王苏奕女士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王苏奕由于超越包某(应本人要求,省略全名)指定的操作权限,造成包某市值损失,判王女士赔偿包某19071.31元。据悉,该案件是南京首例股民之间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条件下,法院仍判赔的案件。

  代友炒股被判赔钱

  2001年7月13日,原告包某向其资金账号注入16万元并交给被告王女士认购新股。在同年10月24日,包某打电话给王女士,委托王女士认购基金,王女士接到委托后,执行了委托。包某在委托时强调:“不得卖出。”据悉,当时包某账户内全部资金总额为113474.45元。包某在11月16日致电王某,再次强调不得卖出基金。但此后,包某发现其资金账户内基金被卖出以及王女士在没有接受自己委托指令下,多次买卖股票,并造成资产损失,故向法院上诉,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包某将其股票账户密码告知王某,并指示其进行操作,王女士接受委托,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事务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王女士应在包某授权范围内执行,而其超出授权范围,不仅卖出基金,且擅自购买股票,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王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因为两股民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所以法院对该股民之间经济纠纷的定案,是以包某于发生资金亏损后补录的一盘记有王女士电话录音的录音带,作为重要事实依据。

  是否是“全权委托”成焦点

  据悉,本案一个焦点就是王女士与包某之间形成的是全权委托关系还是如包某所讲的指定性操作。如果确定为全权委托关系,王女士则有权利代包某操作任何股票或基金,包某也就无权索赔。

  王女士向记者表示,自己与包某形成的是一种全权委托关系。“2001年10月24日,包某从广州打来电话,请我帮他买卖股票,他称自己离开股市已久,对股票已很生疏,自己操作有困难,希望我能帮忙,并表示一切买卖由我做主。”王女士向记者表示。由于2001年11月以后股市出现大跌,2002年1月左右,包某再次来到股市,曾当众责问她为何未将他的持仓卖出。并在当日在股市待了一天,仔细查看了其账户的所有交易记录,未提出任何异议,当时很多人在场。

  记者随后采访了在某公司担任经理的包某,包对于王女士的辩解,态度非常明确,“我这里有录音,听听录音带就全知道了。她在录音中也肯定了没有严格执行指令。”

  定案证据遭到剪辑?

  录音作为惟一的定案证据,王女士对录音的完整性提出质疑。“包某为获得录音证据,采用了一种陷阱取证的方式。通话时间均在午夜时,是在我睡意朦胧、意识不清的情况下通话的。电话中,包某通过一种诱导的方式获得证据,并把录音资料剪辑处理,把一些很重要的、能够表达出‘全权委托’意思的话语覆盖。”王女士颇有些激动地对记者说。

  “如果有问题,为什么当初在法庭上不做陈述或鉴定?”包某也对于王女士提出的辩解颇感疑问。王女士表示,当初有做录音鉴定的准备,但被法院人士告知,这部分费用均由举证人提供,且是一笔很大的费用,这对于一个退休在家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来说,不算是小数目,且自己聘请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对方仅凭一盘录音带不能做为证据,所以对于打赢这个官司充满信心,考虑到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并没有坚持要求做鉴定。

  “好心股民”要走申诉路

  王女士对记者说,自己这几年投资损失很大,加上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自己甚至向朋友借钱。王女士向记者表示,这种没有书面协议,仅凭一盘没有经过鉴定的录音带就判自己败诉在南京股民之间的纠纷中尚为首例,她将走最后一条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弄清事实真相。

  对于王女士这样的热心人,您有什么看法嘛。您自己或您朋友有无类似的经历,欢迎拨打86854562讲述。

  作者:黄阳阳/来源:南京晨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