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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农资经营制度 转变政府管理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9:16 南方日报

  学术动态

  南方农村报和广东省法学会日前联合举办“依法行政暨农资经营法律制度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就改革农资经营制度,转变政府管理理念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现将研讨会上的部分观点综述如下:

  农资专营是行政权力导向的产物

  “农资专营是行政权力导向的产物。”有与会者从立法原则的角度,一针见血地指出农资专营制度的实质。

  1985年以来,我国农资流通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但仍旧实施许可专营制,经营者仅限于农资公司、供销社、农业“三站”和生产企业,个体户和私企不可以获批经营农资。然而,大多数供销社、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将农资经营权承包给了个人。一些具有专营资格的单位,甚至不经营农资,只靠出让农资经营资格证收取“管理费”。这在相当程度上保护了专营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造成其他市场主体难以进入,农资价格居高不下。

  与会者认为,行政许可中的专营,是法治社会给垄断披上的一块遮羞布,而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天敌。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必须尽量减少和控制专营。目前在农资经营方面,可考虑推行真正市场化的企业登记制度,改现行批准制、许可制为登记制,减少一些繁琐的程序,从而推动市场的自由化和开放度。

  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资经营一旦放开,“三假”问题(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是否会相继而来?对此,有与会者认为,应加强农资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资产品如种子等涉及面广,一旦涉及假冒伪劣,农民为此遭受的损失无可估量。因此,可以参考国外环境管理对企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设立保险基金的有关做法,对农资经营者也设立保险基金赔偿制度。要求每个经营户在进入市场经营之前,先交一笔钱作为经营赔偿风险的保险金,以便出现假冒伪劣损害事故后,保障受损农民能够及时从中获得赔偿,减少社会“阵痛”。

  尽快使供销社成为农资市场的中坚力量

  有与会者认为,供销社在近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反见削弱。但供销社有从基层、地方到中央各级齐备的组织架构,有已经存在的广泛和深入农村各地的基层门市部,有50年的农资经营实践。放开农资经营时,应该按市场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社的改革,加强其建设,尽快使其成为农资市场的中坚力量。

  政府管制并非离开审批就无所作为

  有与会者认为,农资经营许可其实是一个政府管制的问题。政府进行社会性管制,并不是离开审批就无所作为了。政府加强社会性管制,一方面要培育社会的中介机构,加强社会的诚信度,但更重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在新形势下更新管理理念。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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