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择校费开始征税 山东地税部门:收费有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10:21 青岛新闻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并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则关于学校择校费征税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省地税局也是刚刚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目前还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根据规定,择校费征税的标准,将按照营业税征收,执行文化体育

业标准,约为3%。另据介绍,普通营业税为5%,其中娱乐业最高,为20%,相比之下,择校费在营业税中,是比较低的。

  对择校费征税的消息传出后,有人提出,这意味着将原本不合理的收费合法化了。对此,税务部门表示,对择校费征税有相关的税收法律依据。

  择校费因为数额较高,一直牵动着家长们的心。以济南为例,目前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的中小学,择校费标准为1.8万元;没达到该标准为1.5万元。

  记者联系了我省两位知名中学的校长,他们均表示,目前这方面的情况并不了解,因此,也不愿意发表任何评论。省教育厅有关人士也表示,这是国家的政策,只执行,不评论。

  一位家长表示,给学校交择校费的时候,往往连个收据都没有。因此,择校费的管理应该更为透明,学校择校生比例的控制、监督等方面亦然。还有家长认为,赞助费、择校费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产物,作为政府,应努力通过配置教育资源来遏制这种收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