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同样不容侵犯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12:22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姜恒 曾祥生 马柯群 黄伟 宁波晚报讯 在网络虚拟世界里,虚拟财产受到侵犯该如何处理,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我市司法机关进行了积极探索,并首次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当事人追究了刑事责任。 2005年3月2日,被告人张斌通过网上交易,将其在新浪“天堂1”游戏中的账号及装备以4800元转卖给了江苏南通的一个玩家。交易完成后数日,张斌通过建立该游戏账号时填写的提示电话挂失,秘密将该账号及装备窃回,并把手机停了机,3月28日,张斌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在审查时认为,网络虚拟财产需要游戏者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投入,具有经济价值,本质上属动产。检察机关认定,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成为盗窃罪等侵财类犯罪的犯罪对象。 至于盗窃数额咋定?检察机关认为,在整个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中,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行业惯例所定的价格,在这起案件中,最终认定盗窃数额为4800元,就是双方交易的实际价格。法院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我省第二例因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