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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公民职业代理人”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13:25 大众网-农村大众

  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服务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在庞大的“诉讼代理人”队伍里,有获得国家司法资格的律师,有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有一部分是没有司法资格却也以代人诉讼、收取服务费作为牟利手段的“公民职业代理人”。这支“公民职业代理人”队伍里大体有这样几种人:

  一是曾经从事法律服务职业,脱离原职业后成为“单干户”的人。这部分人原来从

事法律服务职业,后来或不愿忍受单位的约束,或因犯罪被剥夺了从事司法服务的资格,于是单干,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活动。

  二是刚从院校毕业,尚未分配的“待业青年”。这部分人有的把从事代理活动作为实践理论的手段;有的暂时作为解决经济困难的谋生手段。

  三是个别机关单位的闲杂人员,以从事法律服务作为业余收入。有一部分人在企业分管清欠工作,有一部分人在单位负责调解工作,还有的是充分发挥自己见多识广的特点,热衷于庭外调解。

  四是本人多次参加诉讼,热衷于为他人代理的“缠讼者”。这些人根据自己参与诉讼时学到的点点滴滴的法律知识,以被代理人亲属的身份游说于法官和被代理人之间,采取一些别出心裁的方法纠缠法官,无理取闹。

  “公民职业代理人”参加诉讼,有着下列特点:

  一是这些人基本隐去了“职业代理人”的名义,以被代理人亲属的身份进行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作为代理人的有四种人,即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他们明白,如果自己以公民的身份参加诉讼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于是便想方设法与被代理人靠近乎,硬硬地造出一种亲属关系来。

  二是这些人从事代理活动多为发动诉讼的一方。他们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便进行广告宣传,坐等案件上门是不可能的,所以他们只有去寻找案源,一旦发现诉讼线索便开始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发动被代理人提起诉讼。

  三是代理权限多为自己授权。由于被代理人对法律不懂,甚至不懂得如何授权给代理人,还有一些人本来诉讼的积极性就不高,所以这些代理人便大包大揽,自己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特别代理”,只是让被代理人签字盖章。

  四是被代理案件后患较多。案件进入诉讼,胜败都是正常的事情,但是这些人代理的案件无论输赢都会成为他们侮辱法官的理由。如果代理的案件胜诉,他们要么宣传自己与法官关系密切,要么宣传自己法律知识多么渊博;如果案件败诉,他们就会以判决不公为由鼓动被代理人到处上访,以非正常手段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作为不正规的代理人,这部分人不用支付任何的费用就可获得相当高的“报酬”,吃饭被代理人请,坐车被代理人雇,预支诉讼费用被代理人付,还有些代理人除收取代理费外还以“请法官吃饭”等名义收取被代理人各种费用,而这些费用的收取可以说与案件胜败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存在丝毫风险。

  现在涉及民事代理的法律基本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这部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什么人可以参加诉讼,什么人被禁止参加诉讼,公民代理人出庭必须持有何种手续,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公民职业代理人予以制裁,国家也没授权给司法行政机关更多的权力去查处和打击,所以公民职业代理活动也就见怪不怪了。

  近几年来,虽然司法部门对“公民职业代理人”进行了清理,但效果不是太明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其实这是公民代理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理最重要的区别,而一般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看中的还是金钱。因此有关职能部门应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公民代理人”依法查处,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2、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认真核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非律师身份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其身份、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发现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即应否定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并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同时设立公民代理人登记备案制度,发现有公民代理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多次重复出现的,将情况及时反馈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进公民对有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增加对有关诉讼代理知识的宣传,使公众对律师代理和公民代理的区别等法律知识有更多的了解,更好地在诉讼代理活动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明君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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